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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65條

國民住宅照明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浴廁、廚房、陽台應各裝一盞六十瓦白熾燈泡附燈具或三十瓦日光燈 ,浴廁並以設置壁燈為原則。 二、起居室、餐室、臥室應裝出線盒及矮腳燈頭各一處,並得附設壁燈出 線匣各一處;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燈具。 三、各照明燈具以裝置單切壁開關為原則,必要時各居室燈具得設三路開 關,浴廁燈具開關應裝在浴廁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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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