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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68條

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 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 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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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