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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15條

國民住宅工程之承造廠商,經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得由內政部頒發獎狀 ;成績不良而其缺失應由承造廠商負責者,依營造業管理規則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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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