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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2條

國民住宅之評鑑,由內政部邀請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經建會、財政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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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