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 第11條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11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收回之廢券,得於六個月後由臺灣銀行函請有關單位 會同銷燬。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