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 第8條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8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國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國民大會時,即行生效。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