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38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38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 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