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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 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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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