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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各審查小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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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