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修憲審查委員會對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