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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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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