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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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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0條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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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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