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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第3條

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第一次常委會由議長召集之。但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席由常務委員互推擔任之,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得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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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