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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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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