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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臨時派充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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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