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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3條

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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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