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 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