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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提案、修正案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 四、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五、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 六、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 七、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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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