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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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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