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