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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9條

聽證會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說明聽證會舉行要旨。 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 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 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 六、主席結語。 前項應邀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如逾越議題範圍,或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或命其退場。 同一議題如有正反意見時,得以交錯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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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