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 第6條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6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投票進行程序及廢票認定標準,準用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六條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每人均得自行登記為審查會召集人候選人。第3條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第4條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由國民大會代表就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第5條審查會召集人應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行使同意權時選舉之。第7條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5條看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