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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8條

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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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