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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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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