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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第5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處)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處)科長或督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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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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