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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應每學期實施一至六年級學生身高、體重、視 力檢查各一次,並於每學年實施一、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 臨時性學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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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