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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4條

學生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頭蝨等項目由學校護理人員負責 ,教師協助檢查,其餘健康檢查項目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聯繫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辦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優予配合並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實施學 生健康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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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