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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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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