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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6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 偏遠地區學校 +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 全校教師員額=───────────────────────── 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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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