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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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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