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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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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