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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 第4條
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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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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