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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 第3條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3條
依本法
第四十條
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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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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