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法 › 第17條

國民年金法 第17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