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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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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