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法 › 第25條

國民年金法 第25條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