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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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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
第42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
第31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
第32條
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
第32-1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 第28條
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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