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年金法 › 第29條

國民年金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第42條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0條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第31條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第32條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第32-1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 第28條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