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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 第54條
國民年金法 第54條
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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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2條
(刪除)
第53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
第54-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
第55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第56條
戶政主管機關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之戶籍及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
第57條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5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9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
← 第53條
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
第5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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