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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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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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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