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教育法 › 第32條

國民教育法 第32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國民教育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