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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7條

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調查之。但認為以勘驗方式調查為適當者,仍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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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