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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9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三 章 證據 › 第 三 節 具有刺激性之證據
調查之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為以下之處理: 一、由審判長自行或請聲請人於調查該證據前先行說明證據之性質,並提醒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注意。 二、不使用法庭大型螢幕呈現證據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證據調查方式。 三、於調查前後認有必要時,暫休庭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或休息之機會;並得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四、其他適當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之說明,法院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審前說明程序中,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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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8條有關證明犯罪行為或被害結果之證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其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

「具有刺激性之證據」的其他條文

第118條有關證明犯罪行為或被害結果之證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其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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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