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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99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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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