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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1條

領取新證時,應檢附舊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但舊證遺失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新證前,對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應先辦理舊證掛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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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