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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面換證,指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由戶政事務所通知持原式樣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舊證)換發為新式樣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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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