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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第5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 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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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