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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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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