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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分為一般檢測及科技檢測。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得自行決定實施一般檢測或科技檢測,二者檢測方式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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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