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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體適能檢測,應訂定推動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方式、期程與補助之條件、程序、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一次,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辦理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第二項公告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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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