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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 第3條

國營事業出售之土地,以業務上無保留價值及法令規定應予出售者為限, 其買入之土地,以業務需要者為限。 前項出售或買入之土地及其地價,均應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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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